文明城市 你我共建 | 浑江区关于畅通生命通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障碍物的通告

时间:2025-06-10 来源:白山广播电视台





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16-2014)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定,现就加强消防车通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管理,严禁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铁栅栏等障碍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 

一、严格保障消防生命通道畅通

(一)消防车通道管理要求

1.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.0米,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。 

2.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、固定隔离桩、构筑物、摊位等障碍物。 

3.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,必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开启,不得采取锁闭、焊死等无法快速开启的措施。 

4.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、村(居)民委员会及管理单位须落实消防通道日常管理责任,设置明显标识标线,加强巡查检查,对占用、堵塞行为及时劝阻、制止;对拒不改正的,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 

(二)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管理要求

1.任何单位、个人必须保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畅通,严禁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。 

2.严禁在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及楼梯间内堆放杂物、停放车辆(含电动自行车)、设置功能性或经营性场所等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。 

3.安全出口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,严禁在营业、生产、教学、工作等期间锁闭安全出口。 

二、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铁栅栏等障碍物

(一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

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(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饭店、商场市场,公共娱乐场所、医院、学校、养老机构、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、居民住宅楼等)的窗户、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。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,必须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,确保紧急情况下无需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即可迅速开启。 

(二)既有建筑整改要求

1.本通告发布前已设置的,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、广告牌等障碍物,其所有者、使用者或管理单位(包括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、村(居)民委员会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)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。 

2.对因防盗等安全需要确需保留的既有金属栅栏,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改造,确保所有居住或使用人员熟知操作方法,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无阻碍、快速开启。鼓励更换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防盗设施。 

三、落实管理责任

(一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
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,必须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,严禁设置影响疏散的铁栅栏等障碍物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 

(二)住宅小区、村(居)民楼院

住宅小区、村(居)民楼院的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、村(居)民委员会是管理责任主体,负责日常巡查、劝阻制止违规行为、组织障碍物拆除或改造工作。无物业服务企业的,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组织落实。 

(三)个体工商户、个人

个体工商户、个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场所、部位的消防安全负责,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。 

四、法律责任

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、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、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、第六十条第三款等规定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;对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;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依法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因设置障碍物或占用通道导致火灾事故蔓延扩大,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,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。 

生命通道不容侵占,逃生之门不可封闭!请广大市民朋友和社会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立即行动起来,自查自改,消除隐患,共同守护你我生命财产安全!





浑江区人民政府

2025年6月9日




来源:浑江区人民政府

初审:殷乾华

复审:李慧龙

终审:薛晓冬